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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四批)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1-30 11:18 【字体:

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在执法办案中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和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激励当事人自我纠错,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公布第四批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桃源县某果蔬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10月1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辣椒)进行监督抽检,检验项目镉(以Cd计)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0.118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措施,并开展原因排查。经查,上述小米辣(辣椒)为当事人于2025年10月9日从常德某蔬菜商行以整件方式购进,共购进1件,货值32元;该批次小米辣(辣椒)购进后在以散装称重方式零售,销售单价为20元/kg至2025年10月20日前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小米辣(辣椒),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小米辣(辣椒)供货商的《食品安全信息码》和《快检合格证明》,留存了供货凭证、支付记录和供货商的联系方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行为类型第4项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桃源县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2025年10月23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龙眼检测项目氯氟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指标实测1.28mg/kg,标准值≤0.5mg/kg,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0971g/kg,标准指标≤0.05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GB 2763-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实施召回措施,并开展原因排查。经查,上述龙眼系当事人从武陵区某水果商行处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10kg),购进价为170元/件,销售价为24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以上货值金额共计240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龙眼的供货商资质证件、快检结果以及进货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对经营的龙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准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在当事人购进并销售该批次龙眼至今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龙眼的检验报告后高度重视,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积极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违法行为类型第4项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水果店进行批评教育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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