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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来源: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5-29 16:48 【字体:

2026年,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平台及入网商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幽灵外卖”、后厨卫生脏乱差、资质及健康证明造假、食材不达标和操作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持续优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桃源县某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30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培训考核制度,对食品配送人员考核、培训记录不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桃源县陬市镇某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及提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5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已于2025年3月28日过期失效,为方便在网络平台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擅自篡改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后上传至网络餐饮服务平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小餐饮小食品店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桃源县漆河镇某烧烤店操作间环境脏乱差、“三防”设施不完善及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间环境卫生脏乱差、地面墙面油污堆积,设备工具摆放杂乱;“三防”设施不到位,门窗未安装防蝇纱帘,未配备合格的防鼠设施;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留存采购食材索证索票资料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免费向当事人发放《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台账》。

四、桃源县浔阳街道某卤味店贮藏间食品原料未离地离墙、“三防”设施不完善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贮藏间食品原料未离地离墙、卫生条件较差、“三防”设施不完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桃源县漳江街道某餐饮店环境卫生不达标、食品储存不规范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1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卫生欠整洁,食品原料摆放混乱,未保持离墙离地安全距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桃源县茶庵铺镇某小吃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4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共有3名从业人员,仅经营者持有效健康证明,其余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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