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11号
申请人:解某伟,男,汉族,1992年6月出生,住址河南省鹤壁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处理符合法定程序;3.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4.申请人的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6月2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下属投诉举报中心现场举报,称其于2025年6月15日在桃源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根据处方购买了“炒酸枣仁”中药饮片产品,服用后无效,申请人于6月17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送检,检测结果显示性状、杂质、水份均不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现场见证下依法对桃源县某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提取证据,并提请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人购进的同批次“炒酸枣仁”中药饮片进行了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常德市药品检验所于9月25日作出《检验报告》(NO.YPCC2025xxx6),检验结果为被举报人购进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非假劣药品。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报告并于当日通过微信送达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调查发现,被举报人所使用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是从湖南某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由安徽盛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被举报人提供了湖南某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采购配送合同,安徽盛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GMP文件成品检验报告单,被举报人的药品入库单及出库单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该中药饮片具有合法来源,手续齐全,被举报人严格执行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和储存养护保管制度。
2025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举报在某某镇中心卫生院购买的炒酸枣仁不符合规定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7月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扣押的炒酸枣仁进行了抽查送验,9月30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YPCC2025xxx6),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综上所述,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事实不成立,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微信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湖南某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采购配送合同,安徽盛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GMP文件成品检验报告单,桃源县盘塘镇中心卫生院药品入库单及出库单,《检验报告》(NO.YPCC2025xxx6),被举报人法人证书,微信聊天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所使用的“炒酸枣仁”中药饮片是从湖南某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由安徽盛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该中药饮片具有合法来源,手续齐全,被举报人严格执行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和储存养护保管制度,经药品监管部门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及法定药品检验机构常德市药品检验所检验,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监督抽查程序符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而申请人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来自于普通第三方检测机构且申请人无法证明其采样送检程序符合药品送检的相关要求。被申请人综合上述原因认定被举报人没有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