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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12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27 15:31 【字体:

申请人:王某增,男,汉族,2001年4月出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案涉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错误,商品名称没有反映商品的真实属性,商品条码信息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未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回应,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举报不具备正当合理性。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申请人称自己在线下购买桃源县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伍仁饼”,该商品标注的执行标准错误,商品名称没有反映商品的真实属性,商品条码信息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告知执法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11月25日,被申请人前往案涉企业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实,案涉企业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有效日期至2026年8月16日,准许生产的食品类别包括“糕点—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酥皮类”;案涉商品的执行标准为《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案涉商品的配料包含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花生仁、芝麻仁、瓜子仁、核桃仁、杏仁等,案涉商品呈现多层结构,且商品条码信息已上传至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同日,被申请人进行内部审批,决定不予立案。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载明申请人的举报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1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上述书面回复。11月29日,邮件轨迹显示该邮件已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于12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投诉举报书、购物小票照片、案涉商品照片、投诉举报回复、邮件封面扫描件、邮件物流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照片等。

本府认为:

一、申请人主张案涉商品应当适用饼干类执行标准,而不应该适用糕点类执行标准;案涉商品名称没有反映商品的真实属性;案涉商品的条码信息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此,第一,执行标准《糕点通则》(GB/T 20977—2007)适用类别包括“热加工糕点—烘烤糕点—酥皮类”,酥皮类糕点是以面粉、油酥面团为主料,通过水油面团包裹油酥面团形成多层结构的面食制品,案涉商品的属性符合酥皮类糕点的定义,其适用的执行标准正确;第二,案涉商品的配料包含花生仁、芝麻仁、瓜子仁、核桃仁、杏仁,其名称“伍仁饼”足以反映商品的真实属性;第三,案涉商品的条码信息已上传至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案涉《投诉举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主张自己在举报信中要求告知执法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但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回复》中没有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对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均没有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以及执法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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