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17号
申请人:刘某祁,男,汉族,2004年6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2025年9月25日提出的投诉作出是否受理的回复,对此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作出明确答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调查处理符合法定程序,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调查处理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5年4月11日在长沙市天心区大某发超市购买了一袋由桃源县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花生牛皮糖”,申请人认为该商品未按照糖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标注产品类型,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给予申请人奖励。
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并组织申请人和商家进行调解,由于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5年9月29日、9月30日、10月9日,被申请人数次拨打《投诉举报信》上的电话联系申请人,均无人接听。2025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与该公司沟通,该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本局依法受理后终止调解。上述回复于2025年10月13日向申请人电子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举报单、现场笔录、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拒绝调解书、投诉举报回复及电子送达截图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本案中,商家出具拒绝调解书,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
人依法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告知的目的是让投诉人了解其投诉是否被行政机关受理,如果不予受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寻求救济,如果受理,投诉人不需要再采取其他措施,只需等待行政机关对消费争议进行处理,履行调解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8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9月29日受理该投诉,但未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已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被申请人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被申请人实际已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在《投诉举报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商家拒绝调解的事实,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仅在此予以指出,希望被申请人今后注意完善工作流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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