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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18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02 10:41 【字体:

申请人:王某云,男,汉族,2001年12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于2025年10月18日提出的投诉作出回复,对此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明确答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投诉受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3.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4.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称其于2025年10月15日在悦某超市购买了一瓶凯撒王精酿水蜜桃小麦啤酒,申请人认为该商品添加果汁,但配料表未标注原果汁含量,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受理后依法组织调解,对商家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奖励申请人。

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并依法对案涉商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人桃源县鑫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凯撒王精酿水蜜桃小麦啤酒配料表确实存在标注不规范的问题,但被投诉举报人已按要求将案涉商品下架。当日被申请人组织调解,由于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王某云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因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综合考虑商家属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已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已对商家开展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因本案未予立案,故不涉及举报奖励事项”。10月25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回复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27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商家的营业执照、拒绝调解书、关于王某云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及邮寄凭证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由商家出具的拒绝调解书可知,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告知的目的是让投诉人了解其投诉是否被行政机关受理,如果不予受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寻求救济。如果行政机关受理投诉,投诉人不需要再采取其他措施,只需要等待行政机关对消费争议进行处理,履行调解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10月20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10月21日受理该投诉,但未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已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被申请人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瑕疵。考虑到被申请人实际已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在《关于王某云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商家拒绝调解的事实,上述程序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但可认定为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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