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19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06 15:37 【字体:

申请人:冯某飞,男,汉族,1978年3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

申请人:王某容,女,汉族,1976年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

被申请人一: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亚宾  镇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下街社区

被申请人二:桃源县陬市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龚斌  队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桂花路

申请人分别向两被申请人邮寄《非法占地、违法采矿立案查处申请书》,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对两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桃源县天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桃源县天某建材厂存在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立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逾期未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及不作任何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对桃源县天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桃源县天某建材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纠正违法行为,责令停业停产,退还申请人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申请人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称:因邮件派送问题,导致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人是否受理,该责任不可归责于被申请人,且未影响法定职责的履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二称:因邮件派送问题导致的受理延误,不应归责于桃源县陬市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8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方式向被申请人一邮寄《非法占地、违法采矿立案查处申请书》(邮件单号13564695xxxx4),向被申请人二邮寄《非法占地、违法采矿立案查处申请书》(邮件单号13564839xxxx4)。上述两份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申请人陈述自己系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青某村村民,因桃源县天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和桃源县天某建材厂存在采矿手续不全、非法进行采矿作业、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请求两位被申请人对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责令其依法纠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申请人损失,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2025年8月13日,寄往被申请人一的邮件物流信息显示快件已代收(单位收发室签收)。2025年8月14日,寄往被申请人二的邮件物流信息显示快件已代收(单位收发室签收)。申请人主张两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一已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并于2025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该书面答复。2025年12月26日,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已代签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邮件物流页面截图,非法占地、违法采矿立案查处申请书,送达回证,关于王某容、冯某飞投诉举报的答复书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

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桃源县天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桃源县天某建材厂的相关行为受到损害,向两被申请人提出相应请求,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分别邮寄《非法占地、违法采矿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两被申请人对桃源县天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桃源县天某建材厂的相关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邮件物流信息显示两份邮件均已被各自单位收发室签收。截至2025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两被申请人没有在履行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因此,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

三、被申请人一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并于2025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该书面答复。2025年12月26日,该邮件物流信息显示已代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两份《非法占地、违法采矿立案查处申请书》均针对同一事项,鉴于被申请人一已经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因此责令两被申请人重复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