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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6〕20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3-20 15:44 【字体:

申请人:徐某,男,汉族,2005年10月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易际兵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商家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案涉商家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属于履职不当。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且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不具备适格消费者主体资格,其投诉举报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申请人与不予立案决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5年10月15日,申请人在桃源县向某某某发超市购买双汇牌玉米热狗肠3支,消费总金额6元,案涉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0日,保质期为90天。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前往案涉商家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案涉商家处未发现过期的案涉商品或其他食品。2025年10月16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提交购物视频、购物小票等证据材料,同时表示将投诉转为举报。同日,被申请人向案涉商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载明案涉商家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要求案涉商家立即予以改正,对经营场所内的所有商品进行彻底清查。案涉商家当日完成经营场所内商品的清查。2025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进行内部审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经相应负责人审批通过。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向其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购物小票照片、案涉商品照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涉案金额为6元,案涉商家的违法情节轻微;被申请人责令案涉商家改正违法行为,商家对经营场所内的商品进行清查,已及时改正;无证据表明案涉商品对申请人的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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