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经调查,下列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现本行政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本行政机关拟对下列社会团体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1.桃源县旅游协会
2.桃源县中药材协会
3.桃源县浩淼富硒紫苏产业协会
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因通过现场和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需行使上述权利,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行政机关地址: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004号
桃源县民政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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