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公告
因部分道路运输业主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件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业主未主动申请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货物运输车辆实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逾期未申请进行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规定,现决定对部分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具体信息公告如下:
1.本次予以注销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见附件(车辆注销台账);
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内的道路运输证作废,相关业主车辆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被注销证件的业主需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原道路运输证交回发证机关;
4.如对注销决定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车辆注销台账.xlsx
发布单位:桃源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736-6622877
地址:桃源县漳江街道浔阳路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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