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龚剑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桃政人〔2016〕1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龚剑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龚剑锋同志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王文国同志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李勇同志任湖南桃源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张俊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黄春生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罗建华同志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
孙孝亮同志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主任;
王国好同志任县林业局副局长;
佘波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聘任其为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主任(机构升格为副科级);
文会平同志任县移民开发局副局长;
康立军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
覃继兵同志任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孙永宏同志任县农民教育办公室主任;
游先祥同志任县水利局副局长,聘任其为县漳江垸水利管理委员会主任(机构升格为正科级);
陈华文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振同志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朱皓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主任;
宋彪同志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魏劲松同志任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钟锋同志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职务;
李韶波同志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聘任其为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
李建华同志任县农村能源服务中心主任;
肖志君同志任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主任,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程斌辉同志任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试用一年),免去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聘任罗勇同志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聘任姚惠军同志为湖南桃源沅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主任,免去其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职务;
聘任叶立敏同志为县漳江垸水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机构升格为正科级),免去其县水利局副局长(兼)职务;
聘任杨军同志为县漳江垸水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机构升格为正科级);
免去陶晶华同志的县农民教育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朱建平同志的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唐本力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物价局局长(兼)职务;
免去王基平同志的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刘再明同志的湖南桃源沅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主任职务;
免去童志刚同志的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颜卫东同志的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职务;
免去傅正国同志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戴可安同志的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去翦宜明同志的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姚绍兴同志、敖义重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袁世均同志的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文振海同志的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沙坪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庄宗均同志的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西溪分局局长职务;
免去刘国华同志的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职务;
免去何平力同志的县中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王军同志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职务;
免去张明同志的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主任职务;
免去刘学胜同志、许迎新同志、罗立军同志、黄朝文同志的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郭建国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李本祥同志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宋福安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罗平同志、王一平同志、王军辉同志、陈刚同志的县移民开发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刘菊明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黄德新同志的湖南桃源沅水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罗方东同志的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职务。
因机构改革,原县国库集中支付局邓秀芳同志,原县商务局(招商局)李韶波同志、康用海同志、刘大武同志,原县旅游局张志文同志,原县规划局杨惠平同志,原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兰柏峰同志,原县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魏劲松同志、李建华同志的行政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因机构升格,原县漳江垸水利管理委员会叶立敏同志,原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刘宝成同志的行政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因机构更名,原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罗勇同志的行政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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