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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稳外贸稳外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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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DR—2020—01009

 桃政办发〔2020〕12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稳外贸稳外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桃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桃源县稳外贸稳外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为助推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商务系统“两稳一促”担当作为激励办法〉的通知》(湘商发〔2020〕17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外贸企业业绩“破零”。对外贸业绩当年实现零突破的企业,业绩首次达5—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1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以下数字单位“元”未标识美元的,其单位均为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外贸企业业绩“倍增”。对当年出口增量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出口1美元支持0.02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外资企业“资金到位”。对当年“到位资金”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且每增加50万美元,扶持资金增加2万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鼓励本地流通型外贸企业(有正常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代理产品进出口,对业绩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体现在本地的外贸业绩增量部分按1美元支持0.01—0.02元的标准予以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外贸企业业绩回流,外贸回流业绩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对产生在本地的外贸业绩增量部分按1美元支持0.01—0.02元的标准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企业对接“一带一路”倡议战略,支持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在境外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适当支持,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对新注册的外资企业,直接利用外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2%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八、对参加商务部门认可的境内外出口商品展会的外贸企业,凭展位费票据给予70%的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九、对合同外资达到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业绩体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项目、外商再投资项目达到10亿元的内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投资方专项支持。

十、对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

十一、奖补政策兑现及解释工作由县商务局组织受理,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原县政府出台的相关奖补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市有更优惠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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