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9月2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桃源县王凯蔬菜批发部(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葱”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2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批发销售给桃源县薛新芬蔬菜店(已另案处理)经营的“葱”(购进日期:2023年9月25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3430700569340696)。2023年10月23日检验机构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No:JDCD20230235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载明:被抽样食用农产品“葱”的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03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指标≤0.02 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拟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葱”,系当事人2023年9月24日从常德市芦荻山的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现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用农产品“葱”的购进凭证,并在购进后自行送县市场服务中心对其进行了农药残留快速送检,但未提供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销售记录。上述食用农产品“葱”共计货值1458元,获利78元,截止案发,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食用农产品的不良反应报告。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故意,发现违法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且对所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检验,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额度较小,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但未依法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所批发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记录,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三款的所列减轻处罚情形,参照该款规定的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整改完毕后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全部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