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各项服务事业。
(三)依法管理本级财政、执行本级预算。
(四)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农业、教育、科技、文化、信息、旅游、体育、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民政、劳动就业、安全生产、信访稳定、国防建设、退役军人服务等行政工作。
(五)保护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
(七)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各群体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和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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