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部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的公告
为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委托全县26个乡镇人民政府和2个街道办事处行使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管辖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所列行政执法权限。(执法权限事项目录附后)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行使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撤销委托协议;
4.向受委托单位提供必要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及其他工作支持。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4.受委托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2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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