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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1-03-03 17:45 【字体: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上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依法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县级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全县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的实施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定,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的限时联合验收。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管理。

(十五)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十六)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管理。贯彻执行征地拆迁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定有关征地拆迁安置的制度和规定及配套办法。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承担并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承担本部门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及消防安全与救援工作等相关职责。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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