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城区经营占道和公益活动占道的管理;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负责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对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指定地点销售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负责行使城市燃气、供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而进行燃气、供水工程施工以及经营燃气和供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行使烟花鞭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涉及城区内擅自占道搭灵棚、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以及未经允许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履行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