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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