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县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县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
八、负责全县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纪念设施管理维护、烈士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关于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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